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將故意有針對性的吐痰吐口水行為增列強暴公然侮辱罪

提議者 Su

提議內容或建議事項

1.侮辱指不涉及敘述事實的言語謾罵、動作或文字圖畫。

2.人:從語意、動作或其他各種情形中可以知道侮辱的對象是誰也包括,而且對象不用在侮辱的現場。

3.強暴:用施加物理力量作為侮辱的方法是要加重刑罰,例如:丟雞蛋、撒冥紙、潑漆和潑屎尿等等。

4.在臺灣傳統觀念中,在公開場合針對某人故意吐口水、吐痰的肢體動作,即使沒有直接吐到當事人的身體,

而是吐到當事人的周遭或財物或不動產上,其侮辱意涵有時更甚於語言文字

5新冠肺炎疫情肆虐,吐痰、吐口水等動作除了公然侮辱,事實上帶有威脅恐嚇或故意散布病毒使人心生畏懼意味。

 

利益與影響

1.利益:使公然侮辱罪與時俱進,遵循傳統習俗又隨著時代觀念調整

2.利益:減少以口水、痰之飛沫傳播、降低新冠疫情散布速度

3.影響:許多被吐口水、吐痰的受害當事人不需要因為口水、痰沒有直接吐在身體而無法維護自身權益,

事實上這些被吐痰、吐口水加害的受害者,心理陰影常常比被語言侮辱的更難恢復。